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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皮龙彪诉被告金银子、金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龙彪,金银子,金江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皮龙彪,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金银子,女,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江泉,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皮龙彪诉被告金银子、金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另行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龙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皮龙彪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