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加凡、罗剑青等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凡,罗剑青,罗标,覃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凡,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罗剑青,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罗标,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覃正凤,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加凡与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加凡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加凡申请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支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罗剑青、罗标、覃正凤未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