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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甘肃新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盛弘全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新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姚庄西路58号。被执行人青岛盛弘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家烟霞村变电站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新恒达化工有限���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弘全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盛弘全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修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