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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殷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殷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亚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亮,户籍地址湖南省南县。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莉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亚楠,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5月2日。二、职务:产品研发总监。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被告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四、工资情况:双方均确认被告的税后月工资14292.17元。五、离职时间:2014年9月23日。六、离职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殷亮同志:您于2012年5月2日起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您与公司经营理念及发展规划不符而无法继续履行。您在我司税后工资为14292.17元,在职时间为2年5个月,现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从2014年9月19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我司将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发给您经济补偿金,将于2014年10月22日发放至您本人工资卡。请您于2014年9月23日前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本人承诺入职时提供所有资料均都属实。”该通知书上有原告的盖章和被告本人的签名。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是被告向原告提交入职资料时,在出生日期、大学学习时间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故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入司登记表,显示被告的出生日期为1982年2月6日,于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武汉理工大学;2、新员工入职协议;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显示被告的出生日期为1982年2月6日;4、学历证书查询结果,显示被告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11月26日,于2002年至2004年就读于武汉理工大学;5、毕业证书复印件,显示于2002年至2006年就读于武汉理工大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确认被告的签名,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2、3予以认可;对证据4、5主张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显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被告与原告的经营理念及发展规划不相符,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于2014年10月22日支付被告,该通知书经双方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应依该约定履行义务。在该通知上有注明被告承诺入职时提供所有资料均属实,但双方未明确将该承诺作为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其次,虽然原告提交的员工入司登记表上记载的被告出生日期和大学学习期间与被告的身份证以及毕业证书上记载的事项存在不同,但被告在入职时已向原告提交其身份证、毕业证书,原告应当予以核对,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原告应于被告入职时就不予录用;再次,且原告提交的学历查询单以及毕业证书均为复印件,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该两项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提交的学历证书为虚假资料,原告主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证明,且与通知书的内容相违背,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被告应依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730.43元(14292.17元×2.5)。七、关于律师费:被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依据其胜诉的比例,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4565.02元。八、劳动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135元;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共计44135元。九、仲裁裁决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30.43元;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4565.02元;3、驳回被告其他请求。十、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30.43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律师费4565.0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殷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30.43元;二、原告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殷亮律师费4565.02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