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二恢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张凤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二恢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凤春,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张凤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1)二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凤春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二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