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桂香与张爱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张爱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王桂香,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耀宏,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花,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进军,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桂香与被告张爱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继续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850元。审 判 长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郭如苍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