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姬生旺与延津县马庄乡姬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52-1号原告姬生旺,男,汉族,1947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延津县马庄乡姬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延津县马庄乡姬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生旺诉被告延津县马庄乡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姬庄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姬庄村委会未依法产生村委会主任,无人代表村委会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唐向辉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肖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