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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7-1号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947号。法定代表人:冯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全利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商贸街5号楼2-06A室。法定代表人:岑挺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5123021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越溪湖畔小区的房地产。现案外人沈立权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城市星光苑3幢1801室的房地产、谢玲玲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牡丹公寓北幢602室的房地产、周海娟将自己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安山苑11幢504室的房地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49700000元范围内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沈立权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城市星光苑3幢1801室的房地产,谢玲玲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牡丹公寓北幢602室的房地产,周海娟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安山苑11幢504室的房地产;二、查封被告宁波隆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越溪湖畔小区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志伟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