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