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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盛天风、陆洋、庄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盛天风,陆洋,庄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苏丽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盛天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洋,女,汉族,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庄建波,男,汉族,医生,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担保人:陆峰,男,汉族,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盛天风、陆洋、庄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5714.1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宋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