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柏天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峰,柏天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柏天润,个体工商户。王雪峰与柏天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柏天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天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柏天润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