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泉与被执行人陈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泉,陈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崔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树有,男。申请执行人崔泉与被执行人陈树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树有赔偿原告崔泉经济损失35,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被告陈树有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陈树有在本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住所地为吉林省德惠市。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将该案移送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委托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7月5日,德惠市人民法院收到此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逢珠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