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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敬凯灯二十六人与杨钧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凯灯二十六人,杨钧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凯灯二十六人。被执行人:杨钧凯。本院在执行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灯市劳人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李敬凯灯二十六人申请执行杨钧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灯市劳人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