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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旭东与海安华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旭东,海安华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周旭东。被执行人海安华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华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华群。关于周旭东与海安华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李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959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华群之妻330904.60元,余款双方约期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