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XX猛与耿登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猛,耿登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XX猛,男。被执行人,耿登坤,男。本院在执行XX猛与耿��坤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