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威科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江旭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威科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南泉村9号。法定代表人刘得胜,经理。被执行人江旭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威科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旭日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