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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洪志与项国志、徐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志,项国志,徐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志,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项国志,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国芬,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洪志与被执行人项国志、徐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景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