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翁崇会、张金焕与韩苗新交通事故责任纠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崇会,张金焕,韩苗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宛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翁崇会,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原告张金焕,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被告韩苗新,男,汉族,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曹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崇会、张金焕诉被告韩苗新交通事故责任纠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原告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边晓明审判员  王永兴审判员  王传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