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翁崇会、张金焕与韩苗新交通事故责任纠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崇会,张金焕,韩苗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宛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翁崇会,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原告张金焕,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汉冶路。被告韩苗新,男,汉族,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曹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崇会、张金焕诉被告韩苗新交通事故责任纠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原告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边晓明审判员 王永兴审判员 王传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