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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与钞宝平、冯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钞宝平,冯丽娟,刘金锁,王佩杰,王现国,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67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住所地:莘县魏庄镇政府驻地。单位负责人:江学东,行长。被执行人钞宝平。被执行人冯丽娟。被执行人刘金锁。被执行人王佩杰。被执行人王现国。被执行人王瑞。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钞宝平、冯丽娟、刘金锁、王佩杰、王现国、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30000元。经查询钞宝平、冯丽娟、刘金锁、王佩杰、王现国、王瑞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