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魏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滕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委托代理人:纪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