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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魏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滕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委托代理人:纪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