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蒙昌伟、韦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蒙昌伟,韦艳玲,张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212号1-5层。法定代表人刘伟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树章,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淑梅,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蒙昌伟。被执行人韦艳玲。被执行人张享勇。本院在执行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享勇、蒙昌伟、韦艳玲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龙法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蒙昌伟的银行存款30667元、韦艳玲的银行存款9300元。随后张享勇、蒙昌伟、韦艳玲主动将尚欠款项借款本息8868.93元、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1108元、执行费863元交给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也将扣划的39967元退给了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李海雄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