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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月林与被执行人孟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林,孟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林,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孟宪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林与被执行人孟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孟宪宏给付执行款623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孟宪宏与申请执行人李月林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孟宪宏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月林执行款623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式和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原判决应中止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逢   珠审判员 张革审判员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