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八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有志与陆金生、卢彩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志,陆金生,卢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黄有志。被执行人:陆金生。被执行人:卢彩香。申请执行人黄有志与被执行人陆金生、卢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金生、卢彩香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陆金生、卢彩香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