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庆明与王汝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明,王汝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罗庆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汝跃,男,1959年11月10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罗庆明申请执行王汝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2015)皖1182民初字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汝跃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王汝跃有工资在你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汝跃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提取至20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罗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