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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安平与刘继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平,刘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平。被执行人:刘继军。申请执行人陈安平与被执行人刘继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灯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