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龙炳吉与董庆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炳吉,董庆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龙炳吉,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董庆谦,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炳吉诉被告董庆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炳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炳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龙炳吉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