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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苏立东诉黄志辉、黄印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东,黄志辉,黄印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苏立东,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志辉,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印度,男,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立东诉与被告黄志辉、黄印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立东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立东以双方有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