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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与谷红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谷红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许利阳,行长。被执行人谷红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谷红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湘山证字第268号执行证书,于2009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工商部门、车管所也暂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年支付3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湘山证字第26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琼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赵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