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景春伟与被告梁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春伟,梁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景春伟,男。被告梁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春伟与被告梁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春伟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