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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小伟与被执行人王永春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伟,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伟,女,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高家庄。被执行人王永春,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湖汪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伟与被执行人王永春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该案应赔偿给多名受害人经济损失523509.05元,申请执行人徐小伟个人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本院不予支持,个人应得部分需通过诉讼程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招执字第1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