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小伟与被执行人王永春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伟,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伟,女,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高家庄。被执行人王永春,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湖汪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伟与被执行人王永春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该案应赔偿给多名受害人经济损失523509.05元,申请执行人徐小伟个人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本院不予支持,个人应得部分需通过诉讼程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招执字第1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