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涟大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均同意离婚。二、双方婚生男孩陈文强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原告马某自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月1日前付清上半年费用,每年7月1日前付清下半年费用。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案主张。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涟大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