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闻晓鹏与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晓鹏,刘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闻晓鹏。被执行人:刘春生。申请执行人闻晓鹏与被执行人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灯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281.63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