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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立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韬,男。被告毛立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日以其被告毛立功已偿还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征收78.5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