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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承德国昌石油贸易公司与任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40-1号申请人承德国昌石油贸易公司。被执行人任占国,男,1975年2月7日生,个体,住平泉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340号执行卷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