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侯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执行人:侯某,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婚约财产纠纷(2015)砀执字第0005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林 霞审判员 刘 尚 志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