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杨晓平,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原告范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平、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性功能问题,致原告未有怀孕。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太短,不够了解,致婚后未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和被告由于性格不合,无法进行语言方面交流。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起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身体一直正常,且在婚前婚后都与原告有性生活。原告性格霸道,经常不回家,被告一直在容忍,被告在婚姻期间没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