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子吉与张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吉,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进华,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张子吉与被执行人张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57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子吉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8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57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建 文执行员 林 金 程执行员 ��文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