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迟克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汉河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明,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杭州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102号,机构代码证79750924-1.法定代表人迟克祝,经理。被执行人迟克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志伟工程有限公司、迟克祝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