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顾宝刚与陈红、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顾宝刚,居民。被执行人陈红,居民。被执行人吕亚军,居民。申请执行人顾宝刚与被执行人陈红、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206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且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