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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三初字第2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兴泼与王晓伟、于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泼,王晓伟,于鹏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三初字第2019-3号原告刘兴泼被告王晓伟被告于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泼诉被告王晓伟、于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告王晓伟驾驶的鲁G7P3**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6月25日原告刘兴泼提交撤诉申请,撤销了对被告王晓伟、于鹏鹏的起诉,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19-2号民事裁定书(撤诉),现本院予以准许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晓伟驾驶的鲁G7P3**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王荣兴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冀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