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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与郝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郝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以下简称张舍农商行),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张舍。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执行人郝代生,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与被执行人郝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郝代生在执行过程中未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支付过案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郝代生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