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民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约定: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三民小区5号楼一层的国有直管公房(使用面积22.07平方米,租约号:汉字01-04000403)由肖安清(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3811204019)承租使用直至其去世时止;二、从肖安清去世之日起,上述房屋由刘建新承租使用。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刘建新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武汉市公安局汉正街新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证实辖区居民肖安清(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3811204019)于2015年2月28日死亡。本院遂于2015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三民小区5号楼一层的国有直管公房(使用面积22.07平方米,租约号:汉字01-04000403)的住房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建新名下。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三民小区5号楼一层的国有直管公房(使用面积22.07平方米,租约号:汉字01-04000403)的住房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建新(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610113517)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