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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77号原告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7145。被告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6610。原告方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在珠海打工时相识恋爱,由于年青无知,不久双方便同居生活。2002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乙,2005年3月24日生育儿子罗某丙(原名罗方丁),2008年4月21日,双方在廉江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我向王某借30000元帮被告还赌债,另向亲朋借10000多元作子女生活费。2012年,由于被告有了第三者,其不顾家庭,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难于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的可能。据此,请判令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承担;3、子女由我与被告各抚养1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有原件)4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有原件)2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关系和基本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有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1008年4月21日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4、《借据》复印件(有原件)1份,证明原告借到王某人民币30000元。5、照片4幅,证明被告与第三者的的亲密关系。被告罗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的调查材料有:1、被告母亲黎某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已经送达被告。2、原、被告女儿罗某乙和儿子罗某丙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经征求其子女意见,其子女均表示愿随被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在珠海打工时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2002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乙,2005年3月24日生育儿子罗某丙(原名罗方盛),2008年4月21日,双方在廉江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2015年4月13日,原告以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而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矛盾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的债务30000元,是原告借来还赌债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借作子女生活费的10000多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双方子女的抚养,为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尊重子女的选择,由原告负责抚养费抚养儿子罗某丙、被告负责抚养费抚养女儿罗某乙。原告主张各抚养1个子女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子女,由原告负责抚养费抚养儿子罗某丙、被告负责抚养费抚养女儿罗某乙。三、驳回原告方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光文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詹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PAGE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