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干部。被执行人陆某,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陆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天等县房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位于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150号阳光花园小区内(产权证号为:桂房权证天等字第××号)的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表示本案已经履行完毕可以结案。至今,该案已经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