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与黄汤怀、梁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黄汤怀,梁学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90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住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吴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羽乔,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江卫平,该行职工。被告:黄汤怀,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梁学飞,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诉被告黄汤怀、梁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黄汤怀、梁学飞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院认为:被告黄汤怀、梁学飞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万流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人民陪审员 储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