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曲树江与姚石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树江,姚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曲树江,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姚石峰,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曲树江与被执行人姚石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施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