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苗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551号移送执行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苗剑,已被判除死刑。本院执行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22号故意杀人罪财产刑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害人的亲属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刑初字第22号故意杀人罪一案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