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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苗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551号移送执行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苗剑,已被判除死刑。本院执行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22号故意杀人罪财产刑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害人的亲属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刑初字第22号故意杀人罪一案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