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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冯麦新、李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8号。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麦新,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如香���农民。被执行人廖小安,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凤香,农民。被执行人冯志身,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凤珠,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申请执行冯麦新、李如香、廖小安、赵凤香、冯志身、赵凤珠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