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英臣与王兆峰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臣,张学英,王家桂,王娟,王艳,王一凡,王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臣,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学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家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一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兆峰,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兆峰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万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