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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英臣与王兆峰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臣,张学英,王家桂,王娟,王艳,王一凡,王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臣,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学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家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一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兆峰,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兆峰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万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