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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米色家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米色家居有限公司,孙某,唐某,马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博古园小区越河南路北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潘某。委托代理人荣某。原审被告济宁市米色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锦绣前程2号楼18层1801号。法定代表人付某。原审被告孙某。原审被告唐某。原审被告马某甲。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1元,减半收取9930.5元,由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英杰审判员  江良局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