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米色家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米色家居有限公司,孙某,唐某,马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博古园小区越河南路北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潘某。委托代理人荣某。原审被告济宁市米色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锦绣前程2号楼18层1801号。法定代表人付某。原审被告孙某。原审被告唐某。原审被告马某甲。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1元,减半收取9930.5元,由上诉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英杰审判员 江良局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